發布日期:2018-02-28 | 訪問次數: |
為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近年來,我部對伏季休漁制度不斷進行調整完善。2017年,我部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對伏休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統一了休漁的開始時間,二是統一和擴大了休漁類型,三是延長了休漁時間。經組織專家評估,調整后的伏休制度漁業資源養護效果切實,漁業資源數量明顯增加、結構有所改善、補充能力明顯提高,漁場環境得到短暫養息。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以及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要求,更好地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我部在廣泛征求地方以及相關部門意見并開展有針對性調查研究基礎上,擬本著總體穩定、局部調整、減少例外、便于管理的原則,對2018年伏季休漁制度作以下調整(詳見附件):
一、取消各省(區、市)自行制定定置作業休漁時間的規定,定置作業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對應作業方式的休漁規定。
二、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規定,須待所在海域全面開漁后方能結束休漁。
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
1.電子郵件:zihuanchu@126.com
2.傳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部漁業局資源環保處郵政編碼:100125
附件: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見稿)
農業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附件
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見稿)
海洋伏季休漁是依據《漁業法》建立的一項重要漁業資源養護制度,自1995年實施以來,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受到廣大漁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普遍歡迎。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水生生物資源養護行動綱要》以及十九大關于生態文明和美麗中國建設要求,更好地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我部本著總體穩定、局部調整、減少例外、便于管理的原則,重新調整確定了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現將調整后的海洋伏季休漁有關規定通告如下。
一、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二、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包括捕撈輔助船。
三、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范圍內,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休漁時間不再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單獨確定,執行所在海域對應作業方式的休漁規定。
(五)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規定,須待所在海域全面開漁后方能結束休漁。
(六)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后執行。
(七)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基礎上制定更加嚴格的資源保護措施。
(八)“閩粵海域交界線”是指福建省和廣東省間海域管理區域界線以及該線遠岸端(117o31'37.40"E,23o09'42.60"N)與臺灣島南端鵝鑾鼻燈塔(120o50'43"E,21o54'15"N)連線。
四、實施時間
上述調整后的伏季休漁規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